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试行)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颁发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作为信息公布义务人,本基金会应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本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能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 本基金会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 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的信息;
(三)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四) 基金会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全文和摘要。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其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六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七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本基金会可以选择一切可能的媒体(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等)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第八条 本基金会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能覆盖本基金会的活动地域。公布的信息内容要注明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九条 本基金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条 本基金会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本基金会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贵州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