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项目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拓展学校办学空间,争取更多社会资源,保障捐赠人和学校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贵州大学开展公益性捐赠的各类项目的命名。
第三条 命名原则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尊重捐赠者意愿;
3.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符合校园文化特色。
第四条 命名要求
1.命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涉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命名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2.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3.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4.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章 命名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命名范围
1.校园基本建设类:包括:
(1)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楼宇局部,如体育场馆、学术报告厅、会堂、讲堂、会议室、教室等;
(2)风景类:广场、道路、绿化景点等。
2.学科或实验室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
3.人才岗位类: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岗位等;
4.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专项奖学金等;
5.奖教及创新创业基金类: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等;
6. 留本基金类:各种留本基金。
7. 经学校批准的由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
8.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命名标准
1.建筑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造价1/2者(以双方共同认可的专家评估的当前造价为准),可协商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命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较高,其命名由双方另行协商;
2.风景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风景造价1/2者,可协商获得该风景命名权;
3.学科或实验室类: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某学科或实验室投资总额1/2者,可协商获得该学科或实验室的命名权;
4.人才岗位类:捐赠额度应全额提供,方可获得命名权;
5.奖(助)学金类:捐赠额度每次一般不低于2万元,总额不低于10万元,可获得冠名权。其它小额捐赠将统一纳入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
6.奖教及创新基金类:捐赠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命名权。其它小额捐赠将统一纳入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
7.留本基金类:捐赠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永久命名权。
8.其他捐赠项目命名权的获得条件,应在学校合作发展委员会批准立项时一并说明。
第七条 名称规范
捐赠项目的命名,按下列规范取名:贵州大学+AA+BB+CC
1.AA。经批准的,以获得命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姓名、公司名等。如鑫恒,比亚迪,三一;
2.BB。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例如学术、科技、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班级等;
3.CC。项目类别通名。建筑物类中,点状通名:馆、楼、舍、栋、轩、亭、门、厅、堂等;线状通名:路、道等;面状通名:园、苑、场、湖、山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如特聘教授岗位、讲席教授、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例如:建筑类(贵州大学逸夫楼);奖(助)学金类(贵州大学立木奖学金、贵州大学香港“省善真堂”助学金)等。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八条 命名程序
1.捐赠项目命名需由捐赠者提交申请,内容包括:捐赠者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命名方案等;
2.命名初审工作由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经与捐赠方充分交流沟通后,提交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报校党委常委会及校务会研究决定;
3.经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及校务会同意的命名申请,由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办理落实,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并举行捐赠命名仪式。
4.未经批准的命名申请,由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向捐赠者解释说明。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建筑(风景)类等命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由学校统一负责定制。
第十条 捐赠命名档案材料由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