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审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校各类捐赠项目的审核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或组织为贵州大学教育事业捐赠。
第二条 捐赠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捐赠应在互相尊重、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确保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的统一。
第五条 捐赠不能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不能涉及影响民族、宗教等问题。
第六条 捐赠人在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能指定捐赠人的利益人作为受益人。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捐赠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二章 接受社会捐赠的流程
第八条 学院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捐赠意向报校基金会备案,校基金会负责对有关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等进行初审。
第九条 校基金会初审通过后,与捐赠方共同协商拟定捐赠协议,并由校基金会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学校审批通过后,由校基金会按规范格式制作捐赠协议、捐赠证书,并组织、协调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一律以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十一条 校基金会负责跟踪了解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所有捐赠款项一律进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用帐户。捐赠款项的入帐必须遵守民政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校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三条 捐赠项目受益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校基金会负责跟踪、督促项目落实完成情况。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提及到的相关事宜,捐赠方与校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