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处置;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分配等。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调配、核算等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仪器、设备、家具、用具等,以及基金会确定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其他资产。达到入库金额但耐用期不足1年且易损耗的物品不列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应按照国家、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条 基金会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在秘书处进行资产登记,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记账,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捐赠方通过基金会明确直接捐赠给受助方的固定资产,受助方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说明登记备案,填写《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内部划拨单》,并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办法的解释、修订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本办法自第二届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